引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与新规指引
离婚,不仅意味着情感关系的终结,更常常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在社会经济结构和家庭模式不断变化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形式日趋多样,涉及房产、股权、投资收益、虚拟财产等,使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成为矛盾焦点。据统计,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争议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这些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难点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与核心精神
在深入探讨具体问题前,有必要重温《民法典》确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其中蕴含了几个核心要点:
- 协议优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是最高效、最和谐的解决方式。
- 法院裁判:在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介入,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 照顾原则:裁判并非简单的对半分割,而是要向特定方倾斜,体现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这包括:照顾子女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环境;照顾女方权益,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可能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生育抚养责任等因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对因一方过错(如重婚、家暴、遗弃等)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并允许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 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是分割的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分割。
理解这些基本原则,是把握具体财产分割规则的基础。
《解释二》焦点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疑难问题
《解释二》的出台,直面了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尤为值得关注:
父母出资购房:不再理所当然归子女?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常见现象,其性质认定及分割一直是争议热点。《解释二》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在赠与时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按约定处理,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分割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一方所有。但关键在于,法院同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有无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决定获得房屋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意味着,即使是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如果没有明确的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表示,另一方在离婚时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尤其是在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对家庭贡献较大的情况下。
情形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出资。同样,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按约定处理,该出资视为对应子女方的个人贡献。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在处理时,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并同样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子女、过错、贡献、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里的合理补偿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并非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计算。
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规定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了过去可能出现的一刀切处理方式,既尊重了父母出资的初衷,也认可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共同付出和贡献。
婚内房产加名或赠与:承诺与变数并存
夫妻之间,尤其是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或承诺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解释二》第五条对此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
情况一:已承诺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过去依据原司法解释,赠与方在产权转移登记前通常可以撤销赠与。但《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这实际上限制了赠与方的任意撤销权,体现了对接受赠与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为家庭付出较多、依赖该承诺的一方更为公平。
情况二: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即房产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受赠方名下。此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但《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一种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赠与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同时结合各种因素确定是否需要补偿另一方及补偿数额。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利用婚姻骗取巨额财产的行为,平衡了双方利益。
此外,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情形,如果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赠与方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况,赠与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法院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最公平的判决。
违反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无效且需返还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忠实义务进行财产处分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旦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里的返还是全部返还,而非部分。接受赠与的第三人,即使主观上是善意的(实践中此种情况较少),也不能对抗权利人的返还请求。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会被视为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据此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请求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网络大额打赏:挥霍行为可致少分财产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夫妻一方未经同意,使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网络打赏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解释二》第六条首次明确,如果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行为。
这意味着,受损一方可以采取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提出离婚,直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对进行大额打赏的挥霍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旨在遏制非理性消费行为对家庭财产的侵害,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也为受害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保护债权人:严防假离婚逃避债务
实践中,一些夫妻可能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大部分财产分给一方,而让负债较多的一方净身出户,以此来逃避对外的个人债务。《解释二》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制。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第五百三十八条或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此规定有效打击了利用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其他重要分割规则与考量因素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不仅分割财产,也要处理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准确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一方个人债务,这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责任承担。
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
《民法典》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如何补偿,《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法院会综合考虑承担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指出,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请求,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依法支持。
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
《解释二》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作出了规定。第九条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原则上认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除非能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第十条则明确,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登记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不能简单依据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原则处理,即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由法院综合裁判。
结语:维护权益,理性面对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特别是《解释二》的施行,为处理日益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更清晰、更具体的规则指引。这些规则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对家庭贡献的认可、对弱势群体的关照、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
对于身处婚姻关系中的每个人而言,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一方面,有助于在婚姻生活中理性规划财产,防范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在不幸面临离婚时,能够更清晰地认识自身权利,有效收集证据(如财产线索、出资证明、对方过错证据、自身贡献证明等),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最终,法律的目标不仅在于分割财产,更在于通过公正的裁判,定分止争,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9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