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小摩擦、小纠纷在所难免,当事人之间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无疑是高效且经济的选择。但有时,特别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的纠纷中,即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后续可能因为伤情变化或对赔偿有新的认识,会产生调解后还能否进行伤情鉴定的疑问。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关联到调解协议的效力、证据的固定以及后续权利主张等多个法律层面。作为一名有多年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我将结合常见情况,为大家细致梳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注意事项。
一、理解调解协议与伤情鉴定的各自属性
在探讨核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调解协议和伤情鉴定各自的法律意义和功用。
1.调解协议:定分止争的合意
调解,依据其组织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无论是哪种调解,其核心都是在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主持下,纠纷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争议的过程。调解成功后形成的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其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即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当前的纠纷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调解方式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法律效力层级和强制执行力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伤情鉴定:客观反映损害程度的依据
伤情鉴定,通常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对人体损伤的性质、程度、与致伤原因的关系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证明损害事实、确定损害程度、划分责任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是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之一。
二、调解后进行伤情鉴定的可行性分析
明确了上述基本概念后,我们回到核心问题: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还能否去进行伤情鉴定?答案是:通常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本身的行为并不受调解协议的直接禁止。也就是说,单从做鉴定这个动作来看,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鉴定的结果能否以及如何影响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调解协议未明确排除后续鉴定或约定不明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伤情程度的判断主要基于当时的直观感受或简单病历,调解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放弃后续所有权利,或者协议中对于伤情赔偿的依据描述模糊,那么在调解后,如果一方感觉伤情比预想的严重,或者出现了新的并发症,自行或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不仅是允许的,有时也是必要的。此时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了解自身真实伤情状况的依据。
2.调解协议已对伤情及赔偿作出明确且终局性约定
实践中,很多调解协议会力求案结事了,可能会包含诸如双方就本次纠纷所产生的一切事宜已全部协商解决,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之类的条款。如果调解时,双方已经对伤情有了一定认知(例如依据当时的医院诊断),并在此基础上就赔偿数额、方式等达成了一致,且协议内容体现了双方对该事件的终局性解决意愿,那么即便后续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伤情更重,想要以此为由推翻原协议或要求额外赔偿,难度会非常大。
因为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单方面以鉴定结果不一致为由反悔,除非能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否则很难得到支持。例如,如果一方在调解时故意隐瞒了真实的严重伤情,诱使对方达成了较低的赔偿协议,这可能构成欺诈。或者,如果双方对伤情的认知存在重大偏差,且这种偏差并非一方过错造成,对协议结果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3.伤情鉴定作为履行调解协议或追究违约责任的辅助
有时,调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赔偿或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对伤情恢复情况、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等产生争议,此时进行伤情鉴定,可以为明确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参考。另外,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义务,另一方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时,之前的伤情鉴定报告(如果做过)或新做的伤情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损失程度的证据。
三、调解后进行伤情鉴定的注意事项
即便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当事人在决策和操作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审阅调解协议条款
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要认真阅读调解协议的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赔偿范围、责任承担、是否为一次性终局解决、有无保留权利等方面的约定。协议的措辞将直接影响后续伤情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
2.鉴定的及时性与客观性
如果决定进行伤情鉴定,应尽早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伤情可能会发生变化,陈旧伤痕的鉴定难度和准确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也可能难以清晰界定与原纠纷事件的直接因果关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程序的规范和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3.考量成本与实际效果
伤情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在进行鉴定前,应理性评估鉴定的必要性以及鉴定结果可能带来的实际法律效果。如果调解协议已经非常明确且难以推翻,那么花费金钱和精力去做一个可能无法改变结果的鉴定,就需要慎重考虑。但如果鉴定是为了固定证据,以防对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协议本身存在可议之处,那么鉴定可能就是值得的。
4.证据意识与诚信原则
无论何时,保留好与纠纷相关的原始证据(如事发时的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初诊病历等)都非常重要。同时,在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包括调解和后续可能的鉴定、诉讼,都应秉持诚信原则。滥用鉴定权利,试图通过不当方式推翻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不仅可能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您对调解协议的内容理解不准,或者不确定调解后进行伤情鉴定的具体法律影响,亦或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协议条款,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维权途径,指导您如何正确、合法地进行伤情鉴定及后续的权利主张。
四、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主持下的治安调解
在一些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主持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后受害人发现伤情比预想的严重,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其结果对于后续是否转为刑事案件(如构成轻伤以上)、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治安调解更多的是着眼于化解治安矛盾,其达成的协议如果仅针对治安处罚问题,而未全面覆盖民事赔偿且具有终局性,那么伤情鉴定结果对于后续的民事索赔依然关键。
五、总结与建议
总而言之,调解协议签订后并非绝对不能进行伤情鉴定。关键在于:
- 鉴定目的:是为了了解自身情况、固定证据,还是试图改变已达成的协议?
- 协议内容:协议是否对赔偿范围、伤情认定等作出了明确、终局的约定?
- 法律依据:是否有支持推翻或变更原协议的法定事由?
在实践中,我们鼓励通过调解和谐解决纠纷,但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协议内容。如果在调解时对伤情判断不准,可以尝试在协议中争取如后续发现与本次调解时认定的伤情有重大差异,保留进一步协商或鉴定的权利等类似条款,但这需要双方合意。若已签订了具有终局性的调解协议,后续想通过伤情鉴定来增加赔偿,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否则难度较大。因此,在签署任何调解协议前,审慎评估、明确约定,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
最后,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的介绍和分析,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携带好相关材料,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最符合您实际情况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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