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婚姻家庭法律的新动态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与家庭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相适应,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特别是进入2025年,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和条例将陆续施行,它们不仅关乎每一对夫妻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公众的婚恋观念、家庭责任认知产生深远影响。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深知这些变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既可能带来新的保障,也可能引发一些困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新规定,特别是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的部分,进行一次系统性的梳理和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婚姻登记程序的革新:便民与高效并行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这直接关系到公民如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根据计划于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新规定,有几个显著的变化:
1.取消户口簿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材料
以往,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户口簿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之一。新规明确,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仅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和共同签署的《无配偶及非近亲属关系的声明》;办理离婚登记,则需身份证和结婚证。这一改变极大地便利了那些户籍地与常住地分离,或者户口簿管理不便的人群,是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体现。
2.实现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新规的另一大亮点是婚姻登记将实现全国通办。这意味着,无论户籍在何处,内地居民均可就近选择国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这对于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异地工作生活的伴侣而言,无疑减轻了为办理婚姻登记而往返奔波的负担,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手续简化,但法律对于婚姻真实性的审查并未放松。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等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并可能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核查体系,也为防范重婚、骗婚等行为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新焦点与裁判思路
财产问题往往是婚姻关系中的核心,也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争议点。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此作出了诸多细化规定。
1.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归属认定
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常见且复杂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精神: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在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不动产,即使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表示赠与夫妻双方,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法院同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另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等因素,酌情判令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对出资父母意愿的尊重,也兼顾了婚姻中另一方的基本生活保障。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或贷款),或者双方父母均有不同程度的出资,那么在分割时,法院通常会以各自父母的出资额及对应的不动产增值部分为基础,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的贡献,并综合考量婚姻生活的具体情况、有无共同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归属以及补偿或分割方案。这种情况下,出资证明、转账记录、关于出资意愿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的来说,以往那种简单认为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就有份的观念需要更新。法律更注重探究出资的真实来源和意愿,同时平衡各方利益。
2.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在自己所有的房产上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这类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处理,解释二也给出了指引:
- 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房产已经完成了过户或加名手续,在离婚时,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赠与方并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赠与方的请求,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但可能会要求赠与方对受赠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会考量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受赠方对家庭的贡献等。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部分人利用婚姻短暂存续骗取大额财产。
- 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仅有赠与约定,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离婚时赠与方反悔,法院并不会简单支持其撤销赠与。而是会综合考量赠与目的是否基于真实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有无子女等因素,来决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或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双方若能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详细约定赠与条件、撤销情形等,将能有效减少未来的争议。
3.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与后果
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大额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被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不仅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可以主张对挥霍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类似地,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他人,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或转让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在离婚时,有过错的赠与方也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的后果。
4.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效力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那么该约定一旦生效(即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一般不允许单方随意撤销。如果一方不履行将财产过户给子女的义务,另一方或在特定情况下子女本人,都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这体现了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和契约精神的尊重。
三、未成年子女抚养与保护的新举措
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始终是婚姻家事法律关注的重中之重。
1.严厉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此作为谈判筹码或阻止另一方探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另一方家长的监护权。解释二明确,对于此类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如果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告知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等)解决,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一方,若无其他法定优先情形,其获得直接抚养权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2.离婚时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
在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解释二列举了一些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例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等。这些规定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
3.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与变更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因教育、医疗等产生确有必要的额外大额支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约定、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数额。
四、其他值得关注的规定
1.同居关系析产的处理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解释二也作了规定。原则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各自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则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2.对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规制
如果夫妻双方为逃避共同债务而恶意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的财产分割条款,以追回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
3.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民法典本身就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解释二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这对于肯定全职太太(或先生)的家庭贡献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与法律建议
婚姻家庭法律的每一次更新,都旨在更好地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倡导积极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面对这些新规定,建议大家:
- 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重视书面约定:对于婚前财产、婚内财产的归属、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等重要事项,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下来,避免口头约定因缺乏证据而引发争议。
- 妥善保存证据:无论是出资证明、转账记录,还是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证据,都应注意收集和保存。
- 理性平和沟通:婚姻中出现矛盾时,尽量通过理性沟通解决。即使走向离婚,也应以平和的心态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将对彼此和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当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或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法律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工具,但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相互尊重、坦诚相待、共同经营,这才是家庭幸福最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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