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情感的伤口与法律的尺度
他/她外面有人了,这日子没法过了!我要告他!让他坐牢!在我十五年的律师执业生涯里,类似这样充满愤怒和痛苦的倾诉,听过不知多少次。婚姻中的背叛,无疑是对情感最深的刺伤,那种痛彻心扉的感觉,旁人很难完全体会。很多人在最初的震惊和愤怒之后,第一个念头往往是:这种行为,法律到底管不管?能不能让对方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说实话,每次面对这样的咨询,我的心情都很复杂。一方面,我完全理解当事人的痛苦和寻求正义的渴望;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人,我又必须理性地解释清楚: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婚内出轨这件事,在法律上的定性和处理,远比大家想象的要复杂,也并非简单的犯法二字就能概括。
道德谴责与法律界限:出轨,通常不等于犯法
我们得先明确一个基本概念: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婚内出轨,首先冲击的是婚姻的道德基础。我们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里的互相忠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忠诚义务。可以说,婚内出轨行为,直接违背了这条法律倡导的原则,是一种严重的失信和不道德行为。
但是,请注意,违背了民法典倡导的原则,并不等同于触犯了刑法意义上的罪。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婚内出轨,比如偶尔的、隐蔽的不忠行为,虽然应该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但并不直接构成违法犯罪。法律,尤其是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主要惩罚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权利的行为。它不会轻易介入到公民的私人情感领域,除非这种行为超越了某个界限。
坦白讲,法律的主要作用不是惩罚坏人,而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如何处理因关系破裂而产生的后果,比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民事领域的后果:离婚时的算账
虽然一般的婚内出轨不构成犯罪,但这绝不意味着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后果。后果主要体现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
1.作为离婚的过错因素
当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另一方的出轨行为就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过错情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出轨,显然属于过错方。
2.离婚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与限制
很多人会问:对方出轨了,我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
- (二)与他人同居;
- (三)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请注意这里的措辞。法律明确列举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是与出轨行为密切相关的两种。如果仅仅是偶尔的出轨行为,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通常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么直接依据这一条来主张损害赔偿,是比较困难的。当然,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但实践中法院对此认定非常谨慎。所以,想通过对方偶尔出轨就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的支持力度可能不如预期。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女方发现男方有几次不忠行为,非常痛苦,坚决要求离婚并索要高额精神赔偿。但我们搜集的证据只能证明男方几次在外与异性开房,无法证明他们形成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并未支持女方的全部请求,只是在财产分割上略有倾斜。这个结果让女方一度很难接受,觉得法律不公。但这就是法律的规定,它需要明确的证据和符合法定条件。
3.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这可能是出轨行为在离婚中最直接、最常见的法律后果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看到了吗?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是一个明确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被证明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判决无过错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这个适当多分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出轨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婚姻破裂的影响大小、共同财产的总额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情况下,这个倾斜的比例不会特别悬殊,指望通过对方出轨就让其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除非对方自愿放弃财产,或者存在恶意转移、隐藏财产等更严重的情节。
我得提醒一句,主张对方出轨并要求多分财产,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的。空口无凭的指责在法庭上没有用。至于证据怎么收集才合法有效,这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证据可能不被采纳,甚至自己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红线!当出轨行为触及刑法
前面我们说,一般的出轨不构成犯罪。但凡事有例外。如果出轨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那就有可能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1.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什么是重婚?刑法规定得很清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里包含两种情况:
- 法律重婚:已经结了婚,又去和别人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相对少见,因为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后操作难度很大。
- 事实重婚:虽然没有再去领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键在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需要证据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邻居、朋友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达到一定稳定性。偶尔一起过夜或者短暂同居,通常不构成事实重婚。
重婚罪一旦认定,是要判刑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通常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需要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然,也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不得不说,实践中认定事实重婚的标准还是比较严格的,取证难度也很大。我遇到过一些当事人,拿着对方和第三者的一些亲密照片、聊天记录就来问能不能告重婚,我只能遗憾地告诉他们,这些证据距离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有不小的差距。
2.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这是一个特殊的罪名。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军队战斗力。这个罪名的主体比较特殊,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在日常生活中相对少见,但在特定群体中需要引起注意。
区分相关概念:同居、家暴与冷暴力
在讨论婚内出轨时,有几个相关的概念也经常被提及,需要区分清楚。
与他人同居:前面提到,这是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它和偶尔的出轨不同,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虽然不是犯罪,但在民事上后果比较严重。
家庭暴力:有些极端情况下,出轨问题可能会引发家庭暴力。必须强调,无论任何理由,家庭暴力都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它不仅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受害者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承担刑事责任。出轨绝不能成为施暴的借口。
冷暴力:这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指的是通过漠不关心、言语讽刺、疏远等非肢体方式进行精神虐待。坦白说,冷暴力在法律上界定和取证都非常困难,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制它。虽然它对人的伤害可能不亚于身体暴力,但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长期性、严重性并确实导致了感情破裂或精神损害后果,否则很难单独作为获得法律救济的理由。
面对伴侣不忠,你应该怎么办?
如果你不幸遭遇了伴侣婚内出轨,那种痛苦和迷茫可想而知。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很容易做出冲动的决定。作为一名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的律师,我想给你一些冷静的建议:
第一,处理好情绪,但别被情绪绑架。允许自己悲伤、愤怒,寻求家人、朋友或专业心理咨询的帮助。但在做重要决定,尤其是法律决定之前,尽量让自己冷静下来,理性思考。
第二,审慎收集证据。如果你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比如离婚、要求赔偿或分割财产时争取有利地位),证据至关重要。但切记,收集证据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通过非法手段,比如安装窃听器、私闯他人住宅、非法追踪等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甚至让你自己陷入侵权纠纷。哪些证据有用?比如,对方承认出轨的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注意证明身份);与第三者overtly 亲密的照片、视频;对方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居住的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单、邻居证言等);涉及重婚的证据等。
第三,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你的具体情况如何定性?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需要哪些证据?如何进行诉讼策略安排?这些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情况,提供最符合你利益的法律建议和方案。
第四,明确你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挽回婚姻,还是决心离婚?如果是离婚,最关心的是子女抚养权,还是财产分割?明确自己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制定策略。不要指望法律能完全惩罚对方,而要着眼于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开启新的生活。
结语:法律的边界与人性的复杂
回到最初的问题:婚内出轨犯法吗?答案是:通常不直接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民法典的忠诚义务,在离婚时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如可能导致多分财产给无过错方、在特定条件下(如同居、重婚)可要求损害赔偿。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如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
法律有它的边界。它能规范行为,划分权利义务,解决纠纷,但很难彻底治愈情感的创伤,也无法强制维持已经破裂的感情。婚姻的维系,更多地依赖于双方的情感、责任、沟通和忠诚。当忠诚不再,法律能做的,是在关系终结时,尽量公平地处理后续事宜,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处理这类案件多年,我深感婚姻不易,人性复杂。面对背叛,除了寻求法律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看清现实,做出对自己未来最有利的选择。无论最终是选择原谅修复,还是选择放手离开,都希望你能拥有重新出发的勇气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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