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文化的一部分,承载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但也常常因其给付和返还问题成为矛盾的焦点。尤其是在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彩礼的归属往往成为争执不下的难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相信很多朋友都关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特别是有了新的司法解释后,离婚时彩礼究竟要不要退?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能退多少?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法律在平衡传统习俗与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智慧与考量。作为一名拥有十余年法律实践经验的从业者,我将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大家深入剖析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彩礼的法律性质与认定边界
在讨论彩礼返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彩礼通常指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其核心特征在于以结婚为目的和当地习俗。
实践中,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彩礼规定》第二条给出了指引,人民法院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进行认定。例如,给付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参与商谈,财物价值是否远超日常交往的馈赠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通俗来说,彩礼往往是数额较大、具有缔结婚姻明确指向性的给付。
同时,《彩礼规定》也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三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比如吃饭、看电影、共同旅游等;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些小额的、情感表达性质的支出或赠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一般不涉及返还问题。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规定》也重申,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打击以婚骗财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关于彩礼返还,我国法律早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后两种情形的适用,均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涉彩礼纠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俗称闪婚闪离);或者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些情况在适用原有司法解释时存在一定难度。
为此,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彩礼规定》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其核心精神在于综合考量彩礼给付的目的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彩礼的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等因素,力求在个案中实现公平公正,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几种典型的彩礼返还情形分析
结合《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和最新的《彩礼规定》,我们可以对几种典型的彩礼返还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最常见也相对清晰的一种情况。如果双方仅订立婚约,男方给付了彩礼,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这一点在《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
但是,《彩礼规定》对此种情形增加了但书考量。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意味着,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法官也会考虑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对双方,特别是对女性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孕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可能有失公平。在我处理的案例中,如果双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女方为共同生活有所付出,甚至有过妊娠经历,法院在裁量返还数额时会酌情减少。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是指,双方虽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在登记后双方并没有实际在一起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缔结婚姻的实质目的——共同生活,并未达成。因此,《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此种情形下,以离婚为前提,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例如,曾有案例显示,双方登记后男方即外出务工,女方留在家乡,双方始终未建立共同的家庭生活,后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返还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确未共同生活需要严格认定,短暂的、非持续性的相处可能不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也是《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规定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同样以双方离婚为前提。这里的生活困难通常指的是绝对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非相对的生活水平下降。实践中,法院对此的认定非常严格,需要给付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活确实因此陷入困境,例如举家借贷、债台高筑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如果仅仅是生活不如从前宽裕,一般很难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特别是闪婚闪离)
这是《彩礼规定》重点完善和细化的一类情形。过去,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现实中,闪婚闪离现象增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却因一纸婚书而完全不支持返还彩礼,特别是对于那些举全家之力给付高额彩礼的家庭而言,可能会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彩礼规定》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权,以实现个案公平。例如,启东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男方给付20万彩礼,双方结婚一年半后女方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婚姻目的未完全实现,酌定女方返还8万元彩礼。这就是对闪婚闪离情形下彩礼返还的灵活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硬性标准,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彩礼数额、当地经济水平、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
诉讼中的注意事项与考量因素
在涉彩礼返还的诉讼中,还有一些重要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需要关注:
谁有权提起诉讼?
《彩礼规定》第三条对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在婚约财产纠纷(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中,婚约一方以及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以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充分考虑了中国传统习俗中父母深度参与子女婚嫁事务的现实。而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列为当事人。
哪些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
如前所述,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礼物等不属于彩礼。在诉讼中,主张返还的一方需要明确其主张的款项性质确实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而非一般赠与或共同消费。
嫁妆如何处理?
嫁妆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在彩礼返还时也会被纳入考量。《彩礼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要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这意味着,如果嫁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或者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之上,在计算返还彩礼数额时可能会予以扣减。传统上,离婚时未消耗的嫁妆一般仍归女方所有。
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彩礼规定》将相关条文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这提示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地以时间长短一刀切,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具体情形。例如,因工作两地分居但感情和睦、有共同生活意愿的情形,与登记后一方杳无音信、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在认定上会有区别。
孕育情况的影响
《彩礼规定》明确将孕育情况作为彩礼返还是否酌减甚至不予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体现了对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付出的认可和保护。如果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未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有过妊娠经历(包括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时会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可能会减少返还数额甚至判决不予返还。
总而言之,彩礼返还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并非简单的是与否。最新的司法解释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更为细致和人性化的指引,强调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同时,更要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彩礼纠纷时,建议当事人首先尝试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根据具体案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的进步在于不断回应社会现实的需求,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彩礼纠纷的处理将会更加规范和合理,从而促进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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