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除了情感的纠葛和财产的分割,最让人揪心的,莫过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坦白讲,在我执业的这十五年里,处理了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见过太多父母为了孩子,在法庭内外殚精竭虑,甚至反目成仇。每当看到这种情形,我总会感到一丝沉重。毕竟,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离婚本身对孩子已经是一种伤害,如何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保障孩子在父母分开后依然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法律考量的核心,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努力的方向。
很多人一提到抚养权,就觉得是谁有钱,孩子就归谁。这其实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法律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遵循的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个原则贯穿于整个抚养权判定的始终,是法院裁判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究竟什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呢?这可不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有一系列具体考量因素的。
不同年龄段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法律对于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着不同的侧重点。这主要是考虑到孩子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优先的原则与例外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哺乳期内的婴幼儿,法律明确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母亲在生理和情感上与婴幼儿的天然联系,比如母乳喂养的需求,以及婴儿对母亲更为强烈的依恋。我曾经手过一个案子,孩子刚满一岁,男方经济条件确实优于女方,但他坚持要抚养权,理由是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但法官最终还是将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因为孩子尚在哺乳期,母亲的陪伴对这个阶段的孩子来说,是金钱无法替代的。当然,这并非绝对。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比如某些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身体疾病,确实无法承担起照顾幼儿的责任。
- 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有些母亲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比如沉迷不良嗜好,或者有遗弃、虐待孩子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法律当然不会将孩子交给这样的母亲。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方生活的。这通常指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者母亲的品行不端(如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不利于子女成长,又或者母亲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等情况。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孩子由父亲抚养达成协议,并且这样的安排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法院也是会尊重的。说到底,法律的规定是底线,父母双方基于对孩子爱的协商,永远是最好的选择。
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子女:综合考量,择优确定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他们已经脱离了哺乳期,生活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此时,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会更加全面地考量父母双方的各种条件,力求为孩子选择一个最有利的成长环境。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
-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这不仅仅指经济条件,还包括时间精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比如,一方工作稳定,有固定居所,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这无疑是加分项。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和情感依赖,突然改变环境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不适。除非另一方能提供显著更优的条件,否则法院一般倾向于维持现状。我代理过一个案件,孩子五岁,一直由母亲照顾,父亲工作繁忙,很少陪伴。离婚时父亲突然积极争取抚养权,但法院考虑到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最终还是判给了母亲。
-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这可能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因为这意味着如果这次不能获得抚养权,该方可能再也没有机会拥有自己的孩子了。
- 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这也是一个相对的考量因素,目的是让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充分的关爱。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这与不满两周岁子女的例外情况类似,核心还是从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出发。
坦白讲,这个阶段的抚养权争议往往最为激烈,因为双方都可能有一定的抚养条件和意愿。这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比如,谁一直负责孩子的饮食起居、学习辅导,谁经常带孩子参加亲子活动,谁能为孩子提供更稳定的居住和学习环境等等。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在法官眼中都是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重要依据。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在处理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会充分听取和尊重孩子的意见。这并不是说孩子想跟谁就一定能跟谁,而是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都积极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孩子的意愿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参考因素。法官通常会以谈话、问卷等方式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并制作笔录附卷。我常常提醒我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不要试图操控或强迫孩子做出选择,更不要在孩子面前诋毁另一方。真诚地与孩子沟通,尊重他们的感受,才是明智之举。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问题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 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如果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但孩子长期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外)祖父母也愿意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外)孙子女,这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体现了对孩子既有生活状态的尊重。
- 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这种方式如果能够妥善安排,可以让孩子同时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但需要注意的是,频繁地变换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年幼的孩子造成困扰,因此需要谨慎评估。
-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如果一方正在服刑,通常不具备抚养条件。但如果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其父母愿意代为抚养,且另一方也同意,法院可以准许,但若子女已满八周岁,仍需征求子女意见。
- 继子女与养子女:对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离婚时,如果不同意继续抚养,则由生父母抚养。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离婚时其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与亲生子女一致。
- 有两个或多个子女:法院一般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或多个,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如果孩子都已满两周岁,一人抚养一个也是常见的判决方式,这有助于分摊经济责任和照顾精力。
如何为争取抚养权做准备?
争取抚养权,不是空口白话,而是需要实实在在的证据支撑。那么,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呢?
- 证明自身基本条件的证据:包括稳定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纳税证明)、良好的居住环境(如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房屋照片)、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健康的身心状况等。这些都是证明你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础。
- 证明你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这方面内容比较宽泛。比如,你一贯以来照顾孩子生活起居、辅导作业、参加家长会、带孩子就医的记录和凭证;你与孩子之间良好的亲子关系证明(如照片、视频、孩子的日记等);你的品行良好,没有不良嗜好,能够为孩子树立良好榜样。
- 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果对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孩子,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抚养孩子等情况,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但需要强调的是,取证手段必须合法,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 孩子意愿的表达(针对八周岁以上子女):虽然法院会主动询问,但如果孩子能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清晰表达愿意随你生活的意愿,也是有利的。
- (外)祖父母的辅助抚养能力证明:如果你平时工作较忙,需要父母帮忙照顾孩子,那么(外)祖父母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以及他们愿意协助照顾的意愿证明,也会对你有利。
说实话,打抚养权官司,很多时候打的是父母的心态和责任感。法官更希望看到的是,父母双方都能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把孩子当成争夺的战利品或者报复对方的工具。
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的行使
抚养权确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数额、期限与变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数额的确定,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或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况,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探望权:权利保障与中止情形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望权是基于血缘亲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非常重要。我经常告诫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要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阻挠对方探望孩子,这不仅违法,更会伤害孩子的心灵。当然,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有虐待行为、抢夺孩子的企图、患有严重传染病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并不直接享有探望权。
抚养关系的变更
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比如: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双方能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那是最好的。如果协议不成,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对孩子的爱和责任都不应该改变。法律只是提供了一个解决争议的框架和底线,而真正能给孩子幸福的,永远是父母双方理性的态度和持续的关爱。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常常会想,多年以后,当孩子长大成人,他们回忆起父母离婚的这段经历,是感到温暖还是心有余悸,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当时的选择和行为。希望每一位面临这个问题的父母,都能多一分冷静,少一分冲动,真正把孩子的福祉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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