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规定即将迎来调整的讨论日益增多,许多朋友都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新规,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它并非一部全新的婚姻法,而是对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适用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作为在法律实务领域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我深知这些看似细微的调整,实则可能对千家万户的婚姻生活、财产安排及权利义务产生深远影响。今天,我将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梳理并解读解释二中的几个核心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新变化,从而更从容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更看重实际出资
房产问题往往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核心焦点。解释二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产权归属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核心原则更加强调实际出资的权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形
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为其购买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这通常被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该房产原则上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若无明确证据表明是赠与夫妻双方,新规也倾向于保护出资方父母及其子女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意味着,简单地加名不再是获得房产份额的绝对保障。
2.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形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分割时,法院会以出资来源及各自的出资比例为基础,并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对家庭贡献、有无过错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房屋的最终归属以及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这体现了对各方投入的尊重和公平考量。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在涉及父母出资购房时,保留好出资凭证、明确赠与意愿的书面文件(如有)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家庭财产清晰化的负责任态度。
二、家务劳动价值获认可:全职一方补偿或不再设限
解释二的一大亮点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解释二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个人发展的影响,以及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这意味着,以往实践中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可能存在的象征性补偿或较低标准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善。对于那些为了家庭和子女,牺牲了个人职业发展机会,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全职一方(通常是女性),其隐性贡献将得到更充分的法律认可和经济补偿。这无疑是对家庭内部付出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注意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证明自己承担家务劳动的具体情况、对方因此获得的益处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债共签原则的强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解释二继续强调和细化了共债共签的原则。简单来说,以下两种情况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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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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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或擅自处分大额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更好地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大额借款或担保行为,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共同签字,是避免日后纠纷的有效方式。
四、婚内不忠行为的法律后果: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
婚姻的基石是忠诚。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夫妻另一方有权诉请返还该部分财产。这为受害方追回因对方不忠行为而流失的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如果一方存在上述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一部分财产。同时,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五、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严惩抢夺、藏匿子女行为
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是法院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例如,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如果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会将其作为不利因素予以重点考量,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孩子不是父母博弈的筹码,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夺抚养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约。
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并可索赔
婚姻以诚信为基础。若一方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严重疾病(例如某些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在知情后的一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避免因一方隐瞒重大事实而导致婚姻基础的动摇。
七、网络直播打赏: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个别情况下出现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引发家庭矛盾。解释二对此类行为给予了关注。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相应财产。这为规制此类行为,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指引。
八、其他值得关注的变化
除了上述几点,解释二还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支付承诺的效力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例如,明确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对于离婚后,子女虽已成年但一方未按协议或承诺支付的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可追讨。
总而言之,解释二的出台,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力补充和完善,它更加贴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些新规定,旨在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作为普通民众,了解这些法律新动态,有助于我们增强法律意识,更理性地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本文所作的解读仅为一般性介绍,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咨询。如果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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