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再婚家庭的特殊性与财产约定的必要性
步入再婚的殿堂,往往意味着双方都经历过人生的风雨,带着过往的经历、财产积累,甚至可能还有与前段婚姻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与初婚相比,再婚家庭的结构和财产状况通常更为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不仅关系到新家庭的经济基础,更深刻影响着夫妻感情的稳定与和谐。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谈钱伤感情,尤其是再次组建家庭,更应该注重情感的融合。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正是因为再婚家庭财产关系的复杂性,提前通过书面形式对财产进行清晰的约定,反而能够有效避免日后的猜忌、误解乃至激烈的矛盾冲突。一份基于坦诚沟通、公平自愿的再婚夫妻财产协议,并非不信任的表现,而是双方理性面对现实、对未来负责、共同构筑稳固家庭基础的明智之举。
法律视角:为何需要专门约定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对于再婚夫妻而言,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其特殊需求。比如,一方或双方拥有较为可观的婚前财产,如何确保这部分财产的独立性?婚后财产是继续实行共同制,还是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一方婚前债务如何处理?对各自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承担,以及未来财产的继承安排,都需要更细致的考量。这时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赋予了夫妻双方自主约定的权利: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就为再婚夫妻通过签订财产协议,量身定制符合自身情况的财产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书面约定,可以有效预防因财产归属不清引发的矛盾,保障双方及各自子女的合法权益。
再婚夫妻财产协议的核心要素:明确约定是关键
一份完善的再婚夫妻财产协议,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并且力求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一)婚前财产的明确与归属
这是再婚财产协议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双方应详细列明各自拥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 房产:明确房产的具体地址、面积、产权证号、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如首付来源、贷款情况)等。
- 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购买时间、出资情况。
- 存款:银行名称、账号、金额。
- 股权、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具体名称、数量或份额、市值等。
- 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及其预期收益。
- 贵重物品:如珠宝、古董、收藏品等。
- 债权:明确债权金额、债务人、形成时间等。
清晰列明后,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这些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通常约定为各自所有。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自然升值),以及用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也应明确约定其归属。实践中建议约定婚前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增值均归原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二)婚后财产的约定模式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约定模式:
- 分别财产制:约定婚后各自的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这是再婚夫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选择,有助于保持双方经济上的独立性,减少因金钱使用产生的摩擦,也便于处理与各自子女相关的财务问题。
- 共同财产制: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特别约定的个人财产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模式更接近传统婚姻的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理念。
- 部分共同财产制: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共同所有(如共同居住的房屋的还贷部分、共同经营所得),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折中方式。
无论选择哪种模式,协议中都应清晰界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对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若想明确归一方所有,最好在协议中重申,或确保遗嘱、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定。
(三)共同生活开支的承担
明确家庭日常开支(如房租/房贷、水电煤气费、物业费、通讯费、伙食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交通费、人情往来等)的承担方式。常见的承担方式有:
- 设立共同账户:双方每月固定存入一定数额或按收入比例存入资金,用于家庭开支。
- 按项目分摊:约定某类开支由一方负责,另一类由另一方负责。
- 按比例分摊:根据双方收入或其他标准,按比例承担各项开支。
清晰的约定可以避免糊涂账,减少日常生活的矛盾。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协议应明确双方婚前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对于婚后发生的债务,需要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约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由其个人承担。实践中,为避免争议,协议中可以约定,大额举债(例如超过一定金额)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个人债务。同时,也可约定一方对外举债时,有义务向债权人明示夫妻财产约定情况。
(五)与子女相关的财产问题
再婚家庭往往涉及双方或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协议中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 各自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承担方式。
- 与前配偶所生子女相关的抚养费支付、财产安排等(需注意不能与离婚协议或判决冲突)。
- 未来财产的继承安排。虽然财产协议不能完全替代遗嘱,但明确财产归属是进行继承规划的基础。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个人财产由各自的子女继承。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法定最低标准和义务,是不能通过协议完全免除的。
(六)相互扶助与特殊情况约定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协议中可以体现这一点,例如约定在一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时,另一方有照顾和经济支持的义务。也可以约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处理方式,例如一方出现特定过错(如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倾斜等(需注意此类约定的法律效力可能存在争议,应谨慎措辞)。
确保协议有效:形式与内容的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再婚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能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形式要求:书面与清晰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可,且容易产生争议。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具体、无歧义,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例如,在列举财产时,应尽可能详细描述,房产要写明具体地址和产权证号,车辆要写明车牌号,存款要写明银行和账号。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要明确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共同所有。
(二)自愿公平原则:基础与前提
签订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也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显失公平,剥夺一方的基本权利。如果协议是在一方被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三)内容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不能约定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约定剥夺一方的人身权利,不能以协议规避法定债务等。
(四)明确生效条件与时间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时间。通常可以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婚前签订的协议,建议约定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考虑公证:增强证明力
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夫妻财产协议必须进行公证,但办理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确认双方是在自愿、无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协议通常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但这并非必需程序,未公证的协议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动态调整的可能性
生活是动态变化的,家庭财产状况也可能随之改变。协议中可以考虑约定,在出现重大情况变化时(如一方失业、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增加等),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补充协议内容。任何变更或补充,同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结语:协议是工具,沟通与尊重是基石
再婚不易,幸福更需用心经营。一份周全、明晰的再婚夫妻财产协议,是为新家庭构筑的一道法律防火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让双方能够更加安心地投入到新的婚姻生活中。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夫妻间的日常沟通、相互理解与尊重。协议是处理财产问题的工具,而真诚的情感交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携手面对生活挑战,才是维系再婚家庭幸福长久的真正基石。在考虑签订财产协议时,建议双方开诚布公地沟通,充分表达各自的关切与期望,共同协商制定出最适合彼此家庭情况的方案,让这份协议真正成为守护幸福、促进和谐的有力保障。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8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