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们这婚还没结成,她家就要了三十万彩礼,现在吹了,一分不退,我该怎么办?这样的咨询,我这些年真是听得太多了。彩礼,这个扎根于咱们国家婚嫁习俗中的老传统,本意是图个喜庆,寄托着长辈对新人美好生活的祝福。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这彩礼的数额是水涨船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什么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片绿,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让不少家庭,特别是男方家庭,掏空家底,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说实话,这彩礼一旦变了味儿,就容易引发矛盾,婚没结成反目成仇,甚至结了婚也因为彩礼的事儿闹得鸡飞狗跳,最后对簿公堂。这彩礼纠纷啊,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以前,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没办结婚登记;二是虽然办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个得在离婚时提出。这三条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处理彩礼纠纷的主要依据,也解决了不少问题。比如第一种情况,没领证,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还没开始,婚约吹了,彩礼作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基础不在了,返还合情合理。
第二种情况,领了证但没共同生活,这有点像挂名夫妻,虽然法律上是夫妻了,但没有夫妻之实,婚姻的目的——共同生活,并没有实现,所以离婚时返还彩ljed也是有道理的。最后一种,因为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公平原则,不能因为结个婚就让一方陷入赤贫。但这里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不是说你日子没以前滋润了就算困难,而是指真的到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地步。
实践中的难题与新规的出台
然而,这三条规定在实践中还是遇到了不少新问题。比如说,共同生活怎么界定?住在一起几天算共同生活?一个月?半年?这个标准很难统一。还有,如果没领证,但是已经按照习俗办了婚礼,也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甚至生了孩子,这种情况还能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吗?如果机械地适用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全额返还,对女方来说,特别是已经生育子女的女方,是不是也不太公平?毕竟她也为这段事实婚姻付出了时间、情感,甚至身体健康的代价。再有,天价彩礼问题越来越突出,即使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时间很短就离婚,如果彩礼一分不退,对给付方来说是不是也有失公平?
正是因为这些实践中的难题和争议,加上高额彩礼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案件规定》),并且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新规定,可以说是在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目的就是更准确地把握彩礼的本质,更公平地处理纠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反对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的信号。
新规亮点逐条看
那么,这个新规定到底有哪些新内容?对我们普通人处理彩礼纠纷有什么影响?我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大家捋一捋:
明确了彩礼的认定范围
首先,新规第三条明确了怎么认定彩礼。不是所有婚前给的钱物都算彩礼。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等等。特别强调了三种情况给的钱物,不算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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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过节、过生日这种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给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比如情人节送束花,生日送个小蛋糕,这种一般不算。关键看价值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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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了表达感情或者增进感情发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比如请吃饭、看电影、一起旅游花的钱,这些是为了维系感情的正常开销,不能算彩礼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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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个是兜底条款,强调的还是价值不大。
这一点很重要,避免了把恋爱期间所有赠与都当成彩礼来要求返还的尴尬。说白了,法律还是要区分正常的恋爱赠与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明确了诉讼主体
新规第四条解决了谁告谁的问题。现实中,彩礼往往是父母给、父母收。如果只让小两口作为当事人,有时候案件事实很难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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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约财产纠纷(就是还没领证就闹掰了),实际给彩礼的父母可以和子女一起当原告,实际收彩礼的父母也可以和子女一起当被告。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方便查清彩礼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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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离婚纠纷(已经领证了),当事人还是夫妻双方。因为离婚主要解决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宜把双方父母也牵扯进来。
我记得我代理过一个案子,男方小王和女方小李订婚,彩礼是小王父母东拼西凑借了十万给的,直接给了小李的父母。后来因为琐事闹翻了,婚没结成。起诉的时候,我就建议小王把他父母也列为共同原告,把小李和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开庭时,双方父母都在场,对于彩礼的数额、怎么给的、后来用在哪儿了,都说得很清楚,案子很快就审结了。如果当时只让小王和小李打官司,估计很多事实细节都搞不明白。
细化了彩礼返还规则
这是新规的核心内容,也是大家最关心的。主要针对两种情况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情况一: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
新规第五条说了,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因为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这两个目的基本都实现了。但是!这里有个重要的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确实比较短,并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没有嫁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没有生孩子、双方有没有过错等等,再结合当地习俗,来决定是不是返还,以及返还多少比例。这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了一刀切。
那什么算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什么算彩礼数额过高?新规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标准,因为中国太大了,各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差异很大。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给彩礼一方所在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坦白讲,这确实增加了法官的判断难度,但也更符合现实的复杂性。
比如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案例一),男方家是低收入家庭,给了18.8万彩礼,结婚一年多就起诉离婚,女方还曾经终止过妊娠。法院就认为,相对于男方家庭收入,这个彩礼数额过高,造成了较重的家庭负担,而且共同生活时间也比较短。综合考虑女方终止妊娠对身体的影响等因素,最后酌情判决女方返还了5万多元。这个判决就体现了新规的精神,既考虑了婚姻目的的实现程度,也考虑了公平原则和双方的实际情况。
情况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了。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不少见,特别是有些农村地区,办了酒席就算结婚,但一直没去领证。按照以前的规定,只要没领证,原则上彩礼就得返还。但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了很长时间,甚至生了孩子,再要求全额返还,显然对女方不公平。
新规第六条就针对这种情况做了调整:即使没办理结婚登记,但只要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也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有没有嫁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没有生孩子、双方有没有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可以说是一个重大变化,意味着没领证但有夫妻之实的,法院也要考虑共同生活的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判令全额返还。比如最高法院公布的另一个典型案例(案例二),男女双方没领证,但按习俗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三年多,还生了一个孩子。后来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大部分彩礼,法院就判决驳回了。理由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且生育了子女,如果还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规第二条再次强调了《民法典》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且明确,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当支持。怎么判断是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呢?一般是指那种收了彩礼就玩消失,或者短时间内多次以结婚为名收取高额彩礼然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欺诈,必须坚决打击。
给当事人的几点建议
作为处理过不少彩礼纠纷的律师,我想给可能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们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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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彩礼:彩礼是习俗,但不是必须。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不是金钱。双方家庭都应该量力而行,不要让彩礼成为婚姻的负担和矛盾的导火索。***现在也在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我们个人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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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证据保留:如果确实给付了彩礼,不管是给钱还是给物,最好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最好备注用途,像案例三里那样备注彩礼或五金就比较明确)、购买贵重物品的发票、证人证言等。万一将来发生纠纷,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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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赠与和彩礼: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日常消费支出,一般不属于彩礼。双方在交往中,对于大额钱款往来,最好能明确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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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优先协商:感情没了,尽量别再因为钱伤和气。如果因为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双方最好能坐下来好好协商,或者请双方都信任的亲友、村委会、调解组织等介入调解。毕竟打官司耗时耗力,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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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最后手段: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要了解清楚新规的内容,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关于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双方过错等事实的证明,需要下功夫准备。
结语
总而言之,关于彩礼返还的新规定,体现了司法实践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更加尊重生活实际的导向。它不再是简单地看有没有那张结婚证,而是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的实际用途、双方的付出和过错等多种因素,力求在个案中找到一个情、理、法都能兼顾的平衡点。当然,法律规定得再细致,也难以涵盖所有复杂的现实情况。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大家能让彩礼回归礼的本意,让婚姻始于爱,终于爱,而不是被金钱所绑架。
不得不说,处理家事纠纷,往往比处理其他民商事案件更复杂,因为它牵扯的不仅是法律和金钱,更多的是情感和人伦。作为法律人,我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规则,更理性地处理纠纷,也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建立在真挚感情的基础上,少一些金钱的纷扰,多一些温暖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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