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仅遭受人身伤害,还承受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然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长期以来存在诸多争议和误解,尤其是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问题,更是困扰着司法实践。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条款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强调了”物质损失”这一关键词,这也是理解赔偿范围的重要基础。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与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以下特点:
1.依附性: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附于刑事诉讼而存在,没有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有附带民事诉讼。正如古语所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便利性:通过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避免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麻烦,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3.特殊性: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其程序规则和赔偿范围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特殊性。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争议焦点
长期以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但2013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进行了限制。
2.精神损失费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存在争议。
3.不同类型案件是否应当区别对待:对于交通肇事等特殊类型案件,是否应当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也是争议焦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范围的明确立场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
这一观点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边界。最高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平衡:被告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抚慰。如果再判决高额的民事赔偿,可能导致双重惩罚。
2.避免”空判”问题:刑事案件被告人普遍经济状况较差,判决高额赔偿往往难以执行,造成”空判”,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3.促进矛盾化解:赔偿标准过高会增加调解难度,不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被害人因伤致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2.护理费:被害人因伤致残而请人护理的合理费用。
3.交通费: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支付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被害人因伤致残而无法工作的误工损失。
5.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被害人因伤致残而必须购买的辅助器具的费用。
6.丧葬费:被害人死亡的,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7.其他合理费用:如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涉及机动车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判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是对一般规则的例外规定,主要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通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相对稳定的赔偿来源。
2.调解和解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4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既可以突破法定赔偿范围的限制,又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0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1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这意味着,即使被害人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仍然会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而不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来规避法律对赔偿范围的限制。
八、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我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充分了解赔偿范围:在决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应当充分了解赔偿范围的限制,做好心理预期。
2.积极寻求调解:鉴于调解和解不受赔偿范围限制,应当积极寻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3.保留证据:无论是医疗费、护理费还是交通费等,都应当妥善保留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以便在诉讼中充分举证。
4.区分案件类型:对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可以主张更广泛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九、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障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在赔偿范围上存在一定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作出的务实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过度限缩适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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