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也频繁更新。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于同年9月1日开始执行,对宅基地制度作出了多项重要调整。本文将深入解读宅基地最新法律规定,帮助广大农村村民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一、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原则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户有所居的保障: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土地来源的限制: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规划的约束: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变革
《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宅基地审批权限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流程更加简化高效。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阶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民需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集体讨论与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是否通过该申请,并将通过的申请在本集体内部公示。
乡镇审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这一程序设计充分尊重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也明确了乡(镇)***的职责,从而解决了过去宅基地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农村村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仅有权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还可以建造相关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特别设立了”四条禁令”: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
这些禁令为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退出
1.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从原来的”出卖、出租”扩展为”出卖、出租、赠与”。但需要注意的是:
(1)”出卖”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受让方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出租、赠与”住宅的对象不受本集体经济组织限制,但出租房屋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农村村民宅基地自主处置权的尊重,又强调了宅基地资源应优先满足本集体成员居住需求的原则。
五、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
针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土地管理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盘活利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主要盘活方式包括:
1.利用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2.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经县级人民***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这既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义务的规范要求。
六、宅基地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解答
1.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如下:
(1)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可以直接继承使用宅基地。
(2)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上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选择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将房屋出租。
2.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宅基地处理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的宅基地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2)不得强制退出:法律明确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禁止强迫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
(3)可以保留宅基地: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但需注意各地可能有具体规定,如长期不使用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七、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注意的事项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申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宅基地,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2.规范使用: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违规建设。
3.及时利用: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可能被收回。
4.合规流转: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流转的条件和限制。
5.依法维权:当宅基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通过村委会、乡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更加注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取得和使用宅基地,同时***部门也应当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稳步前进,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5238.html